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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博ladbrokes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交通运输
发布时间: 2024-04-18 22:51:57 来源:立博ladbrokes体育 作者:立博ladbrokes平台

  现将《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反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广东省发展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装备〔2020〕111号),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动本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办法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共同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及应用场景情况,构建和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体系,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现跨市互通互认,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将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和技术标准体系的发展形势,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时拓展技术范围,完善技术要求,优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二)道路测试主体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前,应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申请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附件2要求进行测试。申请示范应用前须按要求完成道路测试。

  第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八条鼓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数据监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基础上,制定安全可靠的管理措施,探索开展相关商业运营活动。

  第九条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并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自我声明中的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在省内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地级以上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再次提交至开展道路测试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其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二)拟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地级以上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三)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在异地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检测项目测试的,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四)拟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该地级以上市政府准许持其他地级以上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可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展相应的测试。

  第十二条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署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互认合作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测试规程,简化或免除审核程序,准许测试主体持原地级以上市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到对方地级以上市的测试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促进各市达成共识,加快建立道路测试互认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测试。

  第十四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并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自我声明的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对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自主选择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等,并按照“安全、审慎、可靠”原则制定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推动各地跨市测试路段互通互认。

  各地级以上市在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测试路段前,道路主管部门应对测试用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在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开展道路测试,各地不得在节假日、大流量等高峰时段和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环境下进行道路测试,测试用道路原则上应无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道路施工作业期,并且不包含有隧道、急弯、长下坡和陡坡路段,以及避免光照条件差、事故多发、有高压电网等容易影响正常测试活动、强电磁干扰环境等的特殊路段。

  第二十条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并严格依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在快速路、高速公路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应遵守所在路段最高、最低限速规定;测试用货运车辆除超车外,应长时间保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测试用小型客车除超车外,单向2车道路段应保持在右侧车道行驶,单向3车道以上路段应保持在中间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在车身前引擎盖、左右侧和后部显著位置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并喷涂或粘贴放大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码,放大的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产生干扰。

  第二十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始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下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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